感光材料冲洗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07-11-07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感光材料冲洗企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
步,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6 年第 41号)、《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 年第17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感光材料冲洗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感光材料冲洗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污染排放先进控制技术限值。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感光材料冲洗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中相关的排放限值。。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师范大学环境学院和电影洗印环保专业委员会等单位起草。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年 月 日批准。
本标准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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