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 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粤环函〔2017〕1205 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划定全市范围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下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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