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控制系统(装置)
2007-12-0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轻型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当前的行业技术和装备水平而制订,对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控制系统(装置)的性能提出了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控制系统(装置)》(HBC 32-2004)废止。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与HBC 32-200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总成装车后的性能要求中增加了GB 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 , IV阶段);
——总成装车的性能要求中增加了GB 14763-2005装用点燃式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收集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保产业协会(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委员会)、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北京市汽车研究所、南京宏光空降装备厂、华安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12月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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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控制系统(装置)(HJT+390-20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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