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浙江省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省内检测的点燃式发动机在用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是对DB33/ 660 -2008《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修订,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33/ 660 -2008《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Ⅱ(表2)实施分为二个阶段,国家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五个重点城市杭州、宁波、绍兴、湖州、嘉兴2016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二阶段限值,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全部实施第二阶段限值。各地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前实施第二阶段限值。实施第一阶段限值的城市,对于已实施第二阶段限值城市牌号的车辆,按照第二阶段限值进行判别。
本标准与DB33/ 660 -2008《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修改了范围,适用于燃用汽油、单一气体燃料和两用燃料,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在用轻型汽车,但不适用于全时四轮驱动汽车;
——加严了表1中针对2000年7月1日以前生产的第一类车和2001年10月1日以前生产的第二类车的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加严了表2中针对2000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第一类车和2001年10月1日以后生产的第二类车的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处。
本标准由浙江省人民政府2016年4月28日批准。
本标准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