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加快治理火区采空区灾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恢复矿区生态环境,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煤田(煤矿)火区采空区灾害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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