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 (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经省政府同意,现将 《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计划》(见附件)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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