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态功能区划
2009-09-07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省全面可持续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生态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生态功能区划是我国继自然区划、农业区划之后,在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方面的重大基础性工作,其目的是为制定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维护区域生态安全、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合理布局工农业生产、保育区域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依据。《区划》根据我省的生态环境敏感性、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分异规律及存在的主要生态问题,将云南生态功能分为5个一级区、19个二级区和65个三级区,划定了一批对云南生态安全具有重大意义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域,明确了各功能区的生态系统特征、服务功能、保护目标与发展方向,提出了相应的生态保护和建设方案,为我省生态保护工作实现决策科学化、管理定量化、开发合理化、运作过程信息化奠定了重要基础。《区划》在做好功能分区的同时,针对各类型功能区生态功能特点,提出了不同的保护要求,妥善处理了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之一。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做好《区划》与其他规划的衔接工作,充分考虑各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性和生态服务功能的重要性,根据《区划》确定的区域生态功能定位、保护措施和发展方向,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合理规划和科学管理各类开发建设项目,提出保护和恢复区域生态功能的措施,维护区域生态安全。要在生态敏感区、重要生物保护区、江河源头、湖泊流域、重要水源涵养区以及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积极落实有效保护措施,保持流域、区域的生态平衡,严防各区域生态服务功能下降及造成生态破坏。
附件:《云南省生态功能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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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云南省生态功能区划(2009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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