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环保局,各县(市、区)环保局: 国务院批转了“十一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办法,国家环保总局印发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定细则》,统一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及削减量的核算范围、计算方法、认定尺度和取值标准。为落实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有关政策和要求,确保完成全省“十一五”污染减排任务,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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