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的通知
2008-03-12

各设区市环保局,各县(市、区)环保局:

国务院批转了“十一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办法,国家环保总局印发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定细则》,统一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及削减量的核算范围、计算方法、认定尺度和取值标准。为落实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有关政策和要求,确保完成全省“十一五”污染减排任务,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通知如下:

0
201·浏览
附件
返回列表
让环保管理更简单

免费服务热线

0574-55000367

易智环小程序
官方微信公众号

免费服务热线

0574-55000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