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态乡镇建设管理规定
2009-05-21

各州、市环保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农村环境保护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提出的生态创建要求,进一步推进全省生态乡镇创建工作,完善创建机制,我厅对2003年制定的《云南省生态乡镇建设验收暂行规定》和《云南省生态乡镇建设考核验收指标》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一是明确了创建机制,规范了申报程序和申报要求;二是把“上报省人民政府命名为云南省生态乡镇并颁发标牌”正式写入《云南省生态乡镇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三是对考核标准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27项指标调整为20项,调整后涉及环境保护的指标14项,占70%。《规定》已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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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环保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乡镇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云环发〔2009〕5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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