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 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
2012-02-23

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建议,请径向省环境保护厅反映。
 附件:《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环保 挥发性有机物Δ 意见 通知
抄送:珠三角地级以上市环保局(人居委)、顺德区环境运输与城市管理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3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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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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