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讲堂
Knowledge lecture hall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控制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污染物排放,实施污染减排,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点燃式发动机在用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标准限值分为三个时段,其中第二、三时段的限值可根据相应阶段限值实施前的检测数据进行适时修订。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是对DB37/657-2006的修订。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37/657-2006。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清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山东润华机动车检测服务责任有限公司。
本标准由山东省人民政府2011年9月28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