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
2012-11-09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包括石化化工产业集中的各类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及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专业化工园区和由各级政府依法设置的化工生产单位集中区,以下简称园区)环境保护工作,推动园区合理布局,积极防范环境风险,根据环保部《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冀政[2012]24号)、《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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