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的通知
2013-06-27

各设区市环保局、定州市环保局、辛集市环保局:

2010年12月,省政府印发《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建设项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年度许可排放量的,必须通过交易取得”。2011年5月,财政部和环保部复函将我省列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此后,在唐山市先行试点的基础上,省环保厅和秦皇岛、沧州、邯郸相继启动了排污权交易工作,利用经济手段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污染减排的作用初步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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