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4-09-19

各市、县(市)环保局:
为强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提高我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的能力和水平,淘汰技术、产能落后的利用处置设施,引导形成管理规范、技术先进、能力充足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体系,省厅制订了《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环境管理要求》(以下简称《管理要求》)。
《管理要求》正式施行后,新(改、扩)建及未通过环评审批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应严格执行《管理要求》;已通过环评审批且环保“三同时”验收3年内(含未验收)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应于验收后5年内按《管理要求》完成整改;环保“三同时”验收超过3年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应在2年内按《管理要求》完成整改。已建项目在相关期限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期满后不再受理其申请。各地要组织辖区内相关焚烧处置单位认真学习《管理要求》,分类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督促相关企业做好整改落实。

附件: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环境管理要求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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