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和《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按照同级审批、同步放权、各负其责、就近服务的原则。省环境保护厅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现印发全省执行。
各市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本通知,及时确定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告及本通知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并发布实施。其中,煤炭类、电力类、石油天然气类、石化化工类、纸浆、医药类、公路类、水运类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项目,造纸(含废纸造纸)项目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以及燃煤锅炉项目、风电站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各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为目标,严格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落实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置要求,进一步完善技术支撑和集体决策机制,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监管,全面提高环评审批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环评和规划环评联动,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区域风电规划等影响较广泛的规划环评应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审查。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照本通知目录执行,目录以外已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即行废止,其他相关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7年本)
辽宁省环保厅
201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