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讲堂
Knowledge lecture hall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国家出台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限值或涉及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时,执行国家标准要求。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发布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公告的,按适用范围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或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执行。
燃煤电厂排放的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和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或地方固体废弃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依照GB/T1.1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胥学鹏、刘枢、张峥、刘畅、吕雪峰、赵丽娟、彭跃、张见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