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9-06-03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990—2013)、部分代替《山东省区域性大
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3),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调整了部分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
——删除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明确了达标判定方法。
现有企业在执行本标准前的过渡期内,按照《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3)、《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990—2013)的有关要求;其中,DB37/ 2376—2013重点控制区内转炉(一次烟气)、钢渣处理以及废酸再生的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调整为20 mg/m3 ,重点控制区内炼铁热风炉、轧钢热处理炉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调整为150 mg/m3 。
本标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志慧、谢刚、史会剑、李玄、李昕婧。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8年,2013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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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_990-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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