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山东省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9-08-14

各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认真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要求,依法加强全省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建立建设用地污染地块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机制,有效防范人居环境风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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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山东省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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