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认真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要求,依法加强全省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建立建设用地污染地块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机制,有效防范人居环境风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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