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
2003-06-3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和控制医疗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参考了QC/T 450—2000《保温车、冷藏车技术条件》,增加了对医疗废物污染控制的有关环境保护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政策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等单位起草。

本标准为试行标准,自2003年6月30日起实施,试行期限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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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1020201_2003-6-30_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_GB+19217-20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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