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4-06-01

本标准中4.1、4.2为强制性条款。
为促进江苏省纺织染整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加强纺织染整行业污染物的排放控制,防治地面水环境污染,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参照GB4287-92《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
本标准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进行。
太湖地区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其它地区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江苏省内纺织染整工业企业及接纳纺织染整工业企业废水的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科技处,南京大学环境学院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鞠华 陈建林 涂晓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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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江苏省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670-20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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