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5-11-2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促进畜禽养殖业清洁生产技术应用,防治畜禽养殖业产生的废水、废渣和恶臭对环境的污染,实现畜禽 养殖业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 GB 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浙江省地方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浙明、刘健、赵多、刘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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