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分室反吹类袋式除尘器
2006-11-22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提高分室反吹类袋式除尘器的产品质量水平,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分室反吹类袋式除尘器的技术要求、 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袋式除尘委员会)、 哈尔滨环保制氢工业公司、 株洲市除尘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11月2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 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条件 分室反吹类袋式除尘器》 (HCRJ041— 1999)。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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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分室反吹类袋式除尘器(HJ_T330-20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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