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6-11-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加强半导体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有以下特点:1)适用于半导体企业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管理;2)水污染物排放根据功能区执行分级标准;3)大气污染物排放不根据功能区进行分级;4)对现有半导体企业规定达到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标准的时限,对其余污染源不再按建设时间规定排放限值。

半导体企业的噪声控制、固体废物控制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半导体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执行,不再执行DB31/199-1997《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半导体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执行,不再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和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2006年10月13日批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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