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废水排放要求
2006-09-04

为控制水产养殖废水的排放,保护生态环境,有利于渔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第3章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代替DB33/T 453—2003。
本标准由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远明、丁跃平、金彩杏、朱敬萍、钟志、刘琴、刘士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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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水产养殖废水排放要求(+DB33_453-20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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