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控制水产养殖废水的排放,保护生态环境,有利于渔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第3章为强制性条款。本标准代替DB33/T 453—2003。本标准由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本标准由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远明、丁跃平、金彩杏、朱敬萍、钟志、刘琴、刘士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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