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生产标准 氮肥制造业
2006-07-03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为氮肥生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导向,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可用于以煤、油或含烃气体为原料,生产合成氨、尿素、碳酸氢铵等产品的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以及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

在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的基础上,本标准根据当前的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而制定,共分为三级,一级代表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三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本标准也将不断修订,一般每3~5年修订一次。

根据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清洁生产指标原则上分为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废物回收利用指标、资源能源利用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前)、产品指标和环境管理要求等六项。考虑到氮肥制造业的特点,本标准对氮肥制造业的清洁生产指标定为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废物回收处理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前)、环境管理要求五项指标。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清洁生产中心、化工清洁生产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6年7月3日批准,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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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1020301_2006-7-3_清洁生产标准++氮肥制造业_HJT+18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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