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6-09-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我国皂素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皂素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中相关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武汉化工学院、湖北省环保局、湖北省十堰市环保局。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6年9月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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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20201_2006-9-1_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_GB+20425-20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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