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保护环境,为钢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导向,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可用于钢铁联合企业和电炉钢厂(短流程)的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以及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
在达到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本标准根据当前的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而制定,共分为三级,一级代表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三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本标准也将不断修订,一般每3~5年修订一次。
根据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清洁生产指标原则上分为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废物回收利用指标、资源能源利用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前)、产品指标和环境管理要求等六项。考虑到氮肥制造业的特点,根据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和我国钢铁行业生产特点,本标准对钢铁行业清洁生产指标定为生产工艺装备与技术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指标、污染物指标、产品指标、废物回收利用指标、环境管理要求共6类,并根据钢铁生产长/短工艺流程分别确定每一类中的具体考核指标。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清洁生产中心、冶金清洁生产技术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6年7月3日批准,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