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2006-11-17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落实国务院关于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精神,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建立和完善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作为评价标准,主要依据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等环境质量标准,并针对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的要求作了适当的修订;同时,补充了监测和评价方法。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6年11 月17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 年2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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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332-20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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