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蔬菜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2006-11-17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与促进温室蔬菜安全生产,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食用农产品系列产地环境评价标准之一,主要依据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以及《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等环境质量标准,并针对温室环境的质量要求作了适当修订。同时,补充了监测和评价方法。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国家环保总局于2006 年11 月17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 年2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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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20101_2006-11-17_温室蔬菜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_HJT+333-20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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