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 (试行)
2007-07-1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强对环境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提高对环境污染源的自动监控水平,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的数据传输流程,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实时、有效传输,为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交换提供统一的技术要求,实现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资源的信息共享,为环境保护管理和决策提供信息服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级、省级之间的信息交换流程、交换模型,以及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信息的内容和格式要求。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附录 F、附录 G、附录 H、附录 I、附录 J、附录 K、附录 L、附录 M、附录 N、附录 O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P、附录 Q、附录 R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信息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 年 07 月 12 日批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强对环境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提高对环境污染源的自动监控水平,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的数据传输流程,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实时、有效传输,为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交换提供统一的技术要求,实现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资源的信息共享,为环境保护管理和决策提供信息服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级、省级之间的信息交换流程、交换模型,以及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信息的内容和格式要求。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附录 F、附录 G、附录 H、附录 I、附录 J、附录 K、附录 L、附录 M、附录 N、附录 O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P、附录 Q、附录 R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信息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 年 07 月 12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7 年 08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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