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控制太湖水体富营养化,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沿湖地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苏生态省建设纲要》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参考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9431—2004《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670—2004《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
本标准按 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 GB/T1.2—2002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2 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编制。
本标准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南京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夏明芳、胡冠九、陆继来、涂晓群。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于2007年9月20日首次发布,2008年1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