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7-06-14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加强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改善环境质量,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2007年5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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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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