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二噁英排放监测技术规范
2007-11-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医疗废物焚烧设施排放的废气中二噁英类污染物的监测,控制危险废物焚烧和医疗废物焚烧对环境的污染,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11月0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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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1030301_2007-11-1_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二噁英排放监测技术规范_HJT+365-20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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