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7-10-31

为控制本市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 14 项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烟尘、一氧化碳、氟化氢以及二噁英的排放限值严于国家标准中针对大型焚烧设施( 焚烧容量≥2500 公斤/小时)的 排放限值;烟 气黑度、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以及汞、镉、铅、砷、铬的排放限值与国家标准相同;新增加了不透光率指标。
本标准新增加了危险废物焚烧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执行 GB 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
本标准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第一次发布。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 2007 年 10 月31 日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环境学院、北京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阳生、李立新、易莎、黄海林、马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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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1020201_2007-10-31_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_DB11+503-20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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