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17378《海洋监测规范》分为七个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数据处理与分析质量控制;
---第3部分:样品采集、贮存与运输;
---第4部分:海水分析;
---第5部分:沉积物分析;
---第6部分:生物体分析;
---第7部分:近海污染生态调查和生物监测。
本部分为GB17378的第1部分,代替GB17378.1-1998《海洋监测规范 第1部分:总则》。
本部分与GB17378.1-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取消了定义(1998年版的第2章);
---增加了通则(见第3章);
---在海上监测一般规定中,对定位、监测用标准物质使用、船上实验室条件等作了相应的补充规定(1998年版的第9章;本版的7.3、7.4和7.5);
---在海洋监测质量保证中,对监测人员质量控制、监测质量控制工作体系、采样质量保证、实验室质量保证、监测网络质量保证等作了相应的补充规定(1998 年版的第7 章;本版的8.1、8.2、8.3、8.4和8.5);
---在监测船及其设施要求中,对监测船性能要求作了相应的补充规定,增加了监测船管理要求(1998年版的10.1;本版的9.1和9.2);
---将监测仪器设备的要求合并于监测船及其设施要求,并作了相应的补充规定(1998年版的第11章;本版的9.3);
---对海上作业作了相应的补充规定(1998年版的6.3;本版的11.3.5、11.3.6、11.3.7、11.3.8、11.3.9、11.3.10、11.3.11、11.3.12、11.3.13);
---对样品和原始资料的验收要求作了相应的补充规定(1998年版的12.3;本版的12.2);
---增加了样品室内分析与测试(见第13章);
---在海洋监测资料的整理中,增加了现场作业与室内测试资料汇总、数据处理和计算机处理资料的要求等相应要求(1998年版的13章;本版的14.1、14.2和14.3);
---对监测资料和成果归档的归档时间要求作了补充规定,增加了档案质量要求的相应规定(1998年版的15章;本版的16.3和16.4)。
本部分由国家海洋局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83)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徐恒振、马永安、于涛、韩庚辰、关道明、王健国、徐春林、徐维龙、张春明、许昆灿、陈维岳。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7378.1-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