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7-08-20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加强对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保护环境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和《北京市实施办法》第八条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第一次修订,代替 DB 11/139-2002《锅炉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与 DB 11/139-2002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标准体系,将标准名称由《锅炉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改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应删除了水、噪声部分内容;
——根据北京市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和锅炉烟气控制技术发展状况,加严了排放限值;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按锅炉用途分类,不按燃料种类划分;
——取消了 A、B 区的划分;
——根据监测技术的发展,在排放限值中增加了烟气不透光率指标。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 2007 年 8 月 13 日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 刚 闫 静 宋光武 姚生临 李 钢 杨明珍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附录A、B均为规范性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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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_139-20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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