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导则
2008-01-0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
知》(国办发[2004]25 号),促进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规
范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的内容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技术内容是根据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生物学特征和环境应用的生态规律而制定的。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8 年1 月4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年5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0
208·浏览
附件
  • 1010001_2008-1-4_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导则_HJT+415-2008.pdf
返回列表
让环保管理更简单

免费服务热线

0574-55000367

易智环小程序
官方微信公众号

免费服务热线

0574-55000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