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7-12-16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在控制数值上比 (锅炉大气污 染 物 排 放标准) (GB 13271-2001)和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2003)更为严格,从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石家庄市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按本标准执行。
木标准 在 时 段上 与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2001)和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2003)分别衔接。
本标准对火电厂、热电厂、工业锅 炉 等 无 组织排放粉尘和有组织排放粉尘浓度进行了规定。
本标准对火电厂、热电厂、工业和采暖锅炉等姗煤和固体废物的控制要求进行了规定。
本标准对7MW (lOt/h)及以上锅炉安装在线监测仪器的内容做出了规定。
本标准起草单位: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石家庄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景彦、王利彬、杜献平、李学东、张伟、李栗 、 周 素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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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1020201_2007-12-16_石家庄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_DB13+841-20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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