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均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7年12月5日批准。本标准自2008年2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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