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讲堂
Knowledge lecture hall
各设区市环保局:
为做好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有关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我局在《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验收管理办法》(赣环发〔2007〕2号)的基础上,制定了《江西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验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设区市环保局要对已建系统(包括监测因子不全现已补齐的)按照本细则有关要求逐个进行梳理,使其满足验收条件,并于3月6日前向我局统一报送验收计划和申请,力争4月底之前全面完成已建系统的验收。
附件:《江西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验收实施细则》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