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生活取水定额第4部分:医院
2008-07-24

DB11/554《公共生活取水定额》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编制通则;
——第2部分:学校;
——第3部分:饭店;
——第4部分:医院;
——第5部分:机关
——第6部分:写字楼;
——第7部分:洗车;
——第8部分:商场;
——第9部分:餐饮;
……
本部分为DB11/554的第4部分。
本部分第5章、6.1、6.2、6.3、6.4条均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本部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北京市水务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何建平、陈远生、张琪、何希吾、孟光辉、徐洁、左建兵、王莹。
本部分为首次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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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公共生活取水定额第4部分:医院(DB11_+554.4-20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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