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控制本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装置11 项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烟尘、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以及二噁英类的排放限值严于国家标准;烟气黑度、汞、镉、铅的排放限值与国家标准相同;新增加了不透光率指标。
本标准新增加了生活垃圾焚烧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执行GB 18485 中有关规定。
本标准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2007年10 月31 日批准。
本标准于2008 年6 月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与DB11/ 502-2007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焚烧炉烟气林格曼黑度的测定按照HJ/T 398 有关规定执行;
--进一步明确生活垃圾焚烧厂厂界距离居(村)民住宅、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和类似建筑物的防护距离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但不小于300 米;
--删除了对焚烧炉监督性监测时需达到焚烧炉设计处理能力大于75%的工况要求,增加了对焚烧炉环保验收监测时不低于焚烧炉设计处理能力75%的工况要求;
--增加了对生活垃圾焚烧炉大气污染物监测方法的规定;
--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北京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阳生、李立新、易莎、黄海林、马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