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009-10-16

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市环保监测中心、市机动车中心、市辐射中心:
为加强本市环境监测工作,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行为,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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