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010-01-15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05),控制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污染物排放,改善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重庆市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本标准的技术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 240-2005),并参考稳态工况法的技术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采用稳态工况法对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进行监控的地区。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12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0年3月1日实施。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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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50_344-20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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