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 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2010-01-05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847-2005),控制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污染物排放,改善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重庆市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的技术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确定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 241-2005),并参考加载减速工况法的技术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采用加载减速法对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放烟度进行监控的地区。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2009年12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0年3月1日实施。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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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DB50+345-20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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