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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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 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正文第 4、5 章强制,其余为推荐性要求。
本标准规定的在用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标准和测试方法,适用于在用柴油车的排气烟度检测。
本标准依据GB3847-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制订,同时参照香港环保署的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法规(CAP.374中77F(1)(a)部分、2000年6月修订版)的相关内容,并补充了相应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是对DB11/ 121-2006的修订。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11/ 121-2006。
本标准与DB11/ 121-200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轮边功率的限制确定为50%;
--增加了满足国家第IV阶段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排放限值;
--增加了对治理改造的柴油车的烟度限值;
--对功率修正公式进行了修改;
--增加了对检测设备的技术条件要求。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1月12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理工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葛蕴珊、韩秀坤、尤可为、郝利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