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和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的规定,对 DB 31/199-1997 进行修订。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规定了 94 个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其中第一类污染物 17 项,第二类污染物 77 项。本标 准对适用范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与污染物的监测及标准的监督实施作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对 DB 31/199-1997 的主要修订之处如下:
--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
--调整了标准分级,删去了第二类污染物的第三级排放标准;
--取消了污染源时间段分级标准,本标准适用范围内所有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执行同一标准;
--取消了 2 个污染物项目,合并了 3 个污染物项目为 1 个项目,增设了 18 个污染物项目;
――调整了部分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
――更新了部分污染物项目的分析方法。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DB 31/199 标准于 1997 年 11 月首次发布,本次修订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附录 A、B、C、D、E、F、G、H、I、J、K、L、M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DB 31/199-1997。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9 年 4 月 27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