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2010-02-04

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 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第 4 章、第 5 章强制,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用于对在用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排气烟度检测。本标准的检测方法是参照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标准(DB11/ 121) 、香港环保署的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法规(CAP.374 中 77F(1)(a)部分,2000 年 6 月修订版)制定的。
本标准是对 DB11/ 183-2006 的修订。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替 DB11/ 183-2006。
本标准与 DB11/ 183-2006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满足第二阶段排放标准的限值;
--增加了关于设备的使用要求;
--对功率修正进行了修改;
--增加了对设备技术条件要求。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1月12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理工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葛蕴珊、尤可为、韩秀坤。

0
193·浏览
附件
  • 在用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pdf
返回列表
让环保管理更简单

免费服务热线

0574-55000367

易智环小程序
官方微信公众号

免费服务热线

0574-55000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