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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765-2010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是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的基础上制定的广东省地方标准。
DB44/765-2010自各时段排放限值实施之日起代替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相应的内容。
DB44/765-2010与DB44/27-200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订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调整了燃煤锅炉容量段划分;
——取消了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规定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做法,按A区、B区分区域规定排放浓度限值;
——增加了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限值及控制措施附录A;
DB44/765-2010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广州市环境保护技术设备公司。
DB44/765-2010主要起草人:刘红卫、刘乙敏、张永波、张文斌、卢欢亮、李恒林、刘剑筠、王明旭、张晖、廖程浩。
DB44/765-2010于2010年6月9日首次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实施。
DB44/765-2010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