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实施意见
2010-05-20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3号)和2010年全市第二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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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全市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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