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3号)和2010年全市第二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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